明史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二百十 外國三 日本(五)

嘉靖二年五月、其貢使宗設抵寧波。未幾、素卿偕瑞佐復至、互爭真偽。素卿賄市舶大監賴恩、宴時坐素卿於宗設上、船後至又先爲驗發。宗設怒、與之斗、殺瑞佐、焚其舟、追素卿至紹興城下、素卿竄匿他所免。兇黨還寧波、所過焚掠、執指揮袁璡、奪船出海。都指揮劉錦追至海上、戰沒。巡按御史歐珠以聞、且言
「據素卿狀、西海路多羅氏義興者、向屬日本統轄、無入貢例。因貢道必經西海、正德朝勘合爲所奪。我不得已、以弘治朝勘合、由南海路起程、比至寧波、因詰其偽、致啟釁。」
章下禮部、部議
「素卿言未可信、不宜聽入朝。但釁起宗設、素卿之黨被殺者多、其前雖有投番罪、已經先朝宥赦、毋容問。惟宣諭素卿還國、移咨其王、令察勘合有無、行究治。」
帝已報可、御史熊蘭、給事張翀交章言
「素卿罪重不可貸、請並治賴恩及海道副使張芹、分守參政硃鳴陽、分巡副使許完、都指揮張浩。閉關絕貢、振中國之威、寢狡寇之計。」
事方議行、會宗設黨中林、望古多羅逸出之舟、爲暴風飄至朝鮮。朝鮮人擊斬三十級、生擒二賊以獻。給事中夏言因請逮赴浙江、會所司與素卿雜治、因遣給事中劉稍、御史王道往。至四年、獄成、素卿及中林、望古多羅並論死、系獄。久之、皆瘐死。時有琉球使臣鄭繩歸國、命傳諭日本以擒獻宗設、還袁璡及海濱被掠之人、否則閉關絕貢、徐議征討。
九年、琉球使臣蔡瀚者、道經日本、其王源義晴附表言
「向因本國多事、干戈梗道。正德勘合不達東都、以故素卿捧弘治勘合行、乞貸遣。望並賜新勘合、金印、修貢如常。」
禮官驗其文、無印篆、言
「倭譎詐難信、宜敕琉球王傳諭、仍遵前命。」
十八年七月、義晴貢使至寧波、守臣以聞。時不通貢者已十七年、敕巡按御史督同三司官核、果誠心效順、如制遣送、否則卻回、且嚴居民交通之禁。明年二月、貢使碩鼎等至京申前請、乞賜嘉靖新勘合、還素卿及原留貢物。部議
「勘合不可遽給、務繳舊易新。貢期限十年、人不過百、舟不過三、餘不可許。」
詔如議。二十三年七月復來貢、未及期、且無表文。部臣謂不當納、卻之。其人利互市、留海濱不去。巡按御史高節請治沿海文武將吏罪、嚴禁奸豪交通、得旨允行。而內地諸奸利其交易、多爲之囊橐、終不能盡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