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史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二百十 外國三 日本(四)

正統元年二月、使者還、賚王及妃銀幣。四月、工部言
「宣德間、日本諸國皆給信符勘合、今改元伊始、例當更給。」
從之。四年五月、倭船四十艘連破臺州桃渚、寧波大嵩二千戶所、又陷昌國衛、大肆殺掠。八年五月、寇海寧。先是、洪熙時、黃巖民周來保、龍巖民鐘普福困於徭役、叛入倭。倭每來寇、爲之鄉導。至是、導倭犯樂清、先登岸偵伺。俄倭去、二人留村中丐食、被獲、置極刑、梟其首於海上。倭性黠、時載方物、戎器、出沒海濱、得間則張其戎器而肆侵掠、不得則陳其方物而稱朝貢、東南海濱患之。
景泰四年入貢、至臨清、掠居民貨。有指揮往詰、歐幾死。所司請執治、帝恐失遠人心、不許。先是、永樂初、詔日本十年一貢、人止二百、船止二艘、不得攜軍器、違者以寇論。乃賜以二舟、爲入貢用、後悉不如制。宣德初、申定要約、人毋過三百、舟毋過三艘。而倭人貪利、貢物外所攜私物增十倍、例當給直。禮官言
「宣德間所貢硫黃、蘇木、刀扇、漆器之屬、估時直給錢鈔、或折支布帛、爲數無多、然已大獲利。今若仍舊制、當給錢二十一萬七千、銀價如之。宜大減其直、給銀三萬四千七百有奇。」
從之。使臣不悅、請如舊制。詔增錢萬、猶以爲少、求增賜物。詔增布帛千五百、終怏怏去。
天順初、其王源義政以前使臣獲罪天朝、蒙恩宥、欲遣使謝罪而不敢自達、移書朝鮮王令轉請、朝鮮以聞。廷議敕朝鮮核實、令擇老成識大體者充使、不得仍前肆擾、既而貢使亦不至。
成化四年夏、乃遣使貢馬謝恩、禮之如制。其通事三人、自言本寧波村民、幼爲賊掠、市與日本、今請便道省祭、許之。戒其勿同使臣至家、引中國人下海。十一月、使臣清啟復來貢、傷人於市。有司請治其罪、詔付清啟、奏言犯法者當用本國之刑、容還國如法論治。且自服不能鈐束之罪、帝俱赦之。自是、使者益無忌。十三年九月來貢、求 佛祖統紀 諸書、詔以 法苑珠林 賜之。使者述其王意、請於常例外增賜、命賜錢五萬貫。二十年十一月復貢。弘治九年三月、王源義高遣使來、還至濟寧、其下復持刀殺人。所司請罪之、詔自今止許五十人入都、餘留舟次、嚴防禁焉。十八年冬來貢、時武宗已即位、命如故事、鑄金牌勘合給之。
正德四年冬來貢。禮官言
「明年正月、大祀慶成宴。朝鮮陪臣在展東第七班、日本向無例、請殿西第七班。」
從之。禮官又言
「日本貢物向用舟三、今止一、所賜銀幣、宜如其舟之數。且無表文、賜敕與否、請上裁。」
命所司移文答之。五年春、其王源義澄遣使臣宋素卿來貢、時劉瑾竊柄、納其黃金千兩、賜飛魚服、前所未有也。素卿、鄞縣硃氏子、名縞、幼習歌唱。倭使見、悅之、而縞叔澄負其直、因以縞償。至是、充正使、至蘇州、澄與相見。後事覺、法當死、劉瑾庇之、謂澄已自首、並獲免。七年、義澄使復來貢、浙江守臣言
「今畿輔、山東盜充斥、恐使臣遇之爲所掠、請以貢物貯浙江官庫、收其表文送京師。」
禮官會兵部議、請令南京守備官即所在宴賚、遣歸、附進方物、皆予全直、毋阻遠人向化心。從之。